“……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,积极配合调查,主动退赃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辩护人认为其再犯的可行性不大,再次投放到社会中不致再危害社会,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量刑,给其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机会。”
“……20XX年X月XX日,被告人XXX经XXX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,积极配合了公安机关的调查,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。在刚刚的庭审中,也如实供述,前后交代一致,没有翻供表现,系自首。根据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,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辩护人请求合议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。”
姜海蓝竖起耳朵认真听着各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,头也不抬地往庭审笔录上记录着。
她自然没有那个记忆力和手速,能将辩护律师们的辩护意见一字不漏地写下来,只能“归纳总结”了。
不过开这种参与的辩护律师多的庭审,听大家发表辩护意见,多少是能够学到一些新的东西。
她这边记录下来,以后她在承办案件时,可以直接运用。
“……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涉嫌敲诈勒索罪,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XXX具有敲诈勒索的行为,公诉人指控XXX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仅无直接证据证明,且间接证据也无法相互印证,全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,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,达不到确实、充分的证明标准。”
“第一,被告人XXX没有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意图,……”
“第二,本案只有被害人的证言,……”
“第三,公安机关提供的……”
“……综上所述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敲诈勒索罪,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不符合法律的规定,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。”
——
天幕之下,一直就想看律师和公诉人明面“交锋”的人们可算是满意了。
这次庭审的辩论总算是没有像姜海蓝之前承办的那些刑事案件一样,“将问题解决在庭审之前”。
律师们充分发表着自己的意见,反驳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,反驳检察官提供的证据。
这个晓之以理,那个动之以情,这个绵里藏针,那个针锋相对,……
不过比起很多大臣、学者吵架时阴阳怪气、骂人祖宗,乃至动手,天幕上的律师们实在是过于文明。
明朝位面。
“其实也还是看证据,”刘基右手摸着下巴,“如果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,律师说什么都没用。”
但如果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问题,律师当然要抓住这一点来打。
毕竟你证据不足,确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,认定这件事就是被告人做的,认定被告人确实干了这种事。
证据不足还要判被告人的刑罚,那岂不是会冤枉无辜?
……不过看他们的表现,若是事实能够认定,但证据不足,是不是也不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?刘基若有所思。
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做了某件事,就不能以此追究他的刑事责任。”李善长想了想,“但若是,证人、其他被告人所说的话,能与被告人所说的话互相印证,那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没有做某件事?”
比如案件中,被告人说自己参与了打架事件,但没有持刀伤人。
他的这种说法得到了其他人的证实。
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如果没有像“监控录像”那种录到被告人持刀伤人的明确证据,要认定被告人确实做了这件事,还是比较困难的吧?
这也是证据不足啊。
朱标执笔往摊开的白纸上快速记录着一些他认为有意思的观点,边写边不时点评几句。
“组织卖yin、协助组织卖yin、容留卖yin,但从词语来看很好理解,但在‘司法实践’中,并不是像一是一、二是二那样能够简单区分。”
“……原来如此,有用‘司法解释’对一些容易混淆的词语、观点进行解释。”
“不过法律如何运用,确实是个人有个人的认知,感觉他们说得也很有道理,那么,检察官会如何反驳呢?”
……